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其中,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
会议指出,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在免征之前,银监会和保监会的相关费率已经有所降低,这就需要去回溯一下此项监管费用的由来。
以银监会举例,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成立,于2004年开始征收监管费,根据被监管机构2003年12月3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核算,当年征收了50亿元左右。另一个公开数据是,中国银监会2011年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书面采访时透露,2004年至2010年7年间共向商业银行收取机构监管费57.74亿元,业务监管费327.95亿元,共计385.69亿元。
根据银监会2004年就此项收费制度的答记者问,银监会的收费对象是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监管收费是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当时称,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实行了监管收费制度,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卢森堡等国监管当局的费用全部由被监管机构承担,德国、加拿大、韩国监管当局90%以上的费用由被监管机构承担。多年来,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大多向当地的监管机构缴纳监管费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银监会实行监管收费制度将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使用宝贵的资源,并进一步迈向国际惯例。
监管费分为两部分,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是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大小来确定的,资产规模大的机构费率低,当时银监会还表示,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补充和资产的增长,监管收费的比例会逐步下调,且主要下调的是目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根据2004年的收费标准,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
业务监管费则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具体比例是: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
此后,2008年、2010年和2014年,三次下调费率,2016年发改委和财政部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银监会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较以前的0.08%有所下降,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此中出现了新变化之一是风险调整系数,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这显示了分类监管的原则,由监管确定具体的系数大小,同等规模的监管费用差距可达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