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站内文章:
软件用户服务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股民天地 >> 沪深股市 >> 权证动态 >> 正文
财政、税务再发通知明确广告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7-6-2 9:16:43 点击数:
分享到:

新华网北京6月1日消息,记者1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指出,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sdf4871.jpg

通知明确,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通知要求,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北京证券网
    
今日要闻
栏目48小时热点
全站48小时热点
 
网站简介 联系我们 免责条款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用户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Copyright 2011, Hubei Smart Technology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400-690-9926 E-MAIL:mbl516@163.com 鄂ICP备12014895号-3 鄂公网安备42282209000026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