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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规则
2025-1-6 17:06:51 作者:zwn  次阅读 分享到:

证券交易规则是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以下是对其的详细介绍:

一、交易场所与方式

  1. 交易场所: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 交易方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发展证券期货交易留有法律空间。

二、交易账户与资金

  1. 开设账户: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账户,凭该证券账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账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

  2. 资金清算: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账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

三、交易时间与竞价方式

  1. 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休假日除外),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其中,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9:15至9:2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至15:00)。

  2. 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

四、交易规则与限制

  1. T+1交易制度:股票买卖实行T+1交易制度,即当天买的股票T+1日才能卖出,当天卖的股票T+1日才能取出现金,但可以用卖出股票的钱买其它股票或新股交款。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2. 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及重组成功上市股票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一般情况下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上下10%,即一个交易日最大振幅为20%。ST股票及*ST股票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上下5%,即一个交易日最大振幅为10%。

  3. 交易单位: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手或其整数倍。

  4. 其他限制:股票停盘期间委托无效,买入委托不是整百股(配股除外)委托无效,委托价格超出涨跌幅限制委托无效。

五、大宗交易制度

  1. 定义: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

  2. 特点: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具有重大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六、其他规定

  1. 交易纪律:交易纪律是控制风险的宏观规定,是为了规避人的心理弱点和心态变化的规则。例如,每两笔交易之间的间隔、连续亏损后的强制休息、每日交易次数限制等。

  2. 保密与收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3. 停牌与复牌: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4. 应急处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综上所述,证券交易规则涵盖了交易场所、交易账户与资金、交易时间与竞价方式、交易规则与限制、大宗交易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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