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王某入职华夏基金一段时间之后,王某父母控制的账户资金量明显增大,更重要的是交易特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几十上百万的资金只买入一两只股票,并且快进快出。二次转折发生在2011年8月9日。在公司交易员公用账户停用之后,涉案账户将股票清空,并部分账户销户,仍在交易的个别账户又恢复散户交易特征。
第二方面是针对涉案账户与华夏基金基金产品的趋同性方面,专案组也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排查。考虑到王某的债券交易员身份,从按日排查,到交易时间精确到秒的排查,再到账户趋同度的比较。为了保证比对万无一失,专案组办案人员多次前往交易所查询数据,修正数据比对方案。
最终的结果基本印证了专案组“三个时间的匹配”的逻辑,即:
先有基金经理交易指令下达,才有王某看到,王某传递信息之后,其父母才进行操作交易。单个账户匹配度最低的也是在85%以上,“也即从客观上排除了王某父母交易在前的可能性。”
涉案人员均获实刑,罚没3573万元
什么是“老鼠仓”?
“老鼠仓”又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金融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如本单位受委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
根据判决书,主要犯罪嫌疑人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获刑6年6个月,判处罚金900万元;其父王某某获刑3年6个月,判处罚金210万元;其母宋某获刑4年,判处罚金690万元;且违法所得1773.66余万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当事人均未再上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知名大学法律系毕业高材生,案发后研究了大量判例资料,与其父母构筑了牢固的心理防线,始终紧闭牙关。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案件嫌疑人集体“零口供”的情况下,专案组基于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罪法律渊源,历史沿革的认识,认为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罪具有共同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本意角度出发,参照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在证明王某涉案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时,应当认定涉案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而进行的。公安机关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检法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为案件的成功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资深顾问万志尧对记者表示,本案的证明规则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在司法解释出来之前,本案量刑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记者还了解到,本案已被纳入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释的参考案例。
业界呼吁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老鼠仓”案件是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4月25日发布《证券犯罪检察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2年至2017年,该院共办理涉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1件12人,约占案件总数的52%。特别是2015年以来,每10件证券犯罪案件中,有9件均为“老鼠仓”案件。不仅如此,“老鼠仓”案件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