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目前私募进行估值核算时仍存在多种不确定性。产品一般为实盈、实亏、浮盈、浮亏,当产品遇到如下三种情况纳税时,将对后续的纳税金额带来不确定性:
第一种,已实现应税价差收入为负数。按照税法规定,只能用于未来实现了正收益时抵扣,且不能跨年抵扣。
第二种,当应税金融商品估值变化为正时。按照税法规定暂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实现收益时则需要缴纳。
第三种,当应税金融商品估值变化为负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可抵减应交增值税,在实现了收益时若有正收益可以抵减。
针对上述三种不确定性该如何处理,有券商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三种方案:
方案一,仅考虑应税金融商品浮盈部分变现时会产生应税义务,对应税金融商品浮盈部分预提增值税,浮亏部分不做处理。
方案二,同时考虑应税商品已实现的亏损和阶段性浮盈。当有浮盈时,以应税金融商品的浮盈部分为限扣除当年累计负收益部分后预提增值税;若无浮盈,则不考虑已实现部分,对浮亏部分预提增值税(为负值)。
方案三,同时考虑应税商品已实现的亏损和阶段性浮盈。当有浮盈时,以应税金融商品的浮盈部分为限扣除了当年累计负收益部分后预提增值税;若无浮盈,则不考虑浮亏部分预提增值税问题。
上述上海私募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内私募使用最多的是第三种方案,因为使用另外两种方案将会造成税负较重或加大净值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