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基金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并按照应纳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关附加税费,相应税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这意味着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一年半之后,资管增值税正式落地。
一波三折
自2016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36号文以来,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缴纳可谓一波三折。
据36号文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纳增值税,但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时免税。
在旧的营业税时代,由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主体复杂,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缴税的具体方式,导致产品收益实质上免征营业税,新政则开启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税收时代。
2016年5月1日,金融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也是资产管理产品征收增值税新政的起点。此后,和资管行业增值税有关的文件相继发布,主要包括2016年发布的36、46、70、140 号文,2017年发布的2号文、56号文以及90 号文。其中36号文为总纲,后续的多个文件都是对金融行业增值税的细化和补充。
2016年4月底发布的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金债的利息收入纳入了免征增值税的范围。2个月后的70号文进一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范围。
2016年底发布的140号文,规范了资管行业增值税的缴纳,文件第一条即明确了“保本收益”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明确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追缴增值税,追溯至2016年5月1日。
2017年1月发布的2号文内容没有新增,但将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日期延迟到了2017年7月1日,并取消了140号文对于追缴的规定,已缴纳增值税的日后可抵扣。
同年6月30日,在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前夜,56号文又将起征日期推迟到2018年1月1日,此外明确了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90号文,明确了资产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意味着资管产品增值税尘埃落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不再追溯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