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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开征在即 税收优惠不明确引争议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7-12-27 11:18: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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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六条提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实际上,上述国务院文件也表明新三板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服务,转让的是新三板企业股权,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

“对于新三板是股权转让还是金融商品转让,目前争议很大,各个地税局有不同的看法,仍然没有一个定论。”上述税务副总监表示。

私募基金是金融机构吗

上述免税优惠政策还规定,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往来利息是免征税收的,例如同业拆借之类的业务往来免税。

那么,多达2万多家的私募机构,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而位列金融机构,适用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免征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争议。

截至今年10月底,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628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3248只,管理基金规模10.77万亿元,私募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往来密切。

根据税务文件,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一行三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私募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能否使用金融机构同业间免税政策也存在较大争议。”上述税务副总监称。

创新业务应税与否

还有一大争议在于券商大集合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大集合属于历史遗留概念,分为限定性集合管理产品和非限定性集合管理产品。自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出台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不再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

证监会规定,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一些券商将存续期的大集合产品合同进行修改,扩大投资范围,并可以重新打开申购,这种做法得到了监管层的默许,目前市场上存续的大集合产品主要是2013年前发行的。

“券商大集合原先营业税比照公募执行,但是目前没有优惠政策,我们认为不管是差价收入还是利息收入,都应当缴纳增值税。”中汇税务集团技术总监赵国庆表示。

此外,因金融业务模式复杂且产品具有多样性,仍有不少创新型业务难以界定增值税的应税与否以及税目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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