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的证券市场波动期间, 涉及基金投资者的大量纠纷起源于基金销售机构未经评定投资者状况即推荐高风险的产品 因此,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特别强调推介的适当性, 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根据产品的不同风险等级, 对适于购买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 对其适合投资的产品作出判断, 而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投资者可合法开展维权行动。如果经营机构没能够充分履行适当性管理的义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维权时,投资者应当选择正规、合法的途径,可以通过行政监管(信访、“12386”热线、举报等)、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方式。相关诉讼报道可见本官微之前的文章(金融资管必读案例:基民亏了十几万,最后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靠的是这个)
每年的3.15,虽然对基金公司不是一个特殊的日子,但是依然还是要为基金公司敲响警钟,了解自己的客户,销售适合的产品是不能推卸的义务,同时,基金公司更应该努力提高投研水平,多发行能帮助投资者赚钱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