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了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下称《意见》)相关情况。《意见》提出,要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下是对该意见及相关措施的详细归纳:
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严控现场检查:
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例如,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是否获得行政许可等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来获取,就无需再去企业进行检查。
合理选择检查方式:
实施行政检查时,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例如,在餐饮行业的检查中,执法部门可以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具消毒设施、环境卫生状况等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针对某些领域主管部门对企业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清理检查事项:
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并对这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
规范检查活动:
对如何开展检查作出程序性规定,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
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笔录。
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明确检查主体资格:
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在法定职责或授权、委托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及外包的中介机构、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检查。
避免“卸责式”检查:
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
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
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