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0月14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明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进一步完善了“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
记者注意到,在去年12月,相继有国金证券、湘财证券和联储证券等多家券商发布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修订条款,新修订合同条款涉及限售股不得融券、不进行不正当套利交易、交易提前到期条件等内容。
就融券新规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限售股不得融券,也可以减少股东通过不正当方式做空股市、套利变现等情况。同时,提高了投资人对融券业务的参与门槛和获利难度。
去年12月底,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新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强化穿透式监管,一方面压实证券公司责任,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看不清,不展业”的要求,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执法,建立健全穿透式监管的工作机制,对通过多层嵌套、合谋交易、串联套利等方式违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为从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