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规范APP收集个人信息活动。《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规定》特别指出,13类APP无须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包括女性健康类、网络直播类、在线影音类、短视频类、新闻资讯类、运动健身类、实用工具类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话语体系”有新版本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信息披露办法》对“什么该说”重新划定了范围,完善了强制披露的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比如,将“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应披露的范畴。
《信息披露办法》明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强调董监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滥用异议声明制度;董监高对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并不因仅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而当然免责。
化妆品注册备案新规: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部门规章。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调整了化妆品变更注册、备案更新规定。规范化妆品备案秩序,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但充分考虑行业实际需求,同时明确,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形,允许予以备案更新。此外,明确涉及安全性事项变化、生产工艺和功效宣称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注册;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产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