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誉产生于收购环节,是溢价收购的产物,这其中有多少是合理的,有多少是不合理的,有多少是利益输送,外人难以判断。而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的钱最终是由投资者买单,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却无需为此承担责任。所以,一些董监高们“崽卖爷田不心疼”,在并购过程中“乱慷投资者之慨”,肆无忌惮地进行高溢价收购。上市公司的商誉也因此大量增加。因此,要从源头抑制商誉风险的产生,就必须增加上市公司并购环节中董监高的责任,对于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董监高必须拿出相应的股权或利益作为担保。而一旦发生商誉减值损失,则率先从董监高的担保物中开支,让董监高为自己的渎职行为或故意的利益输送行为买单。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的高溢价收购行为自然就会减少,收购价格也会变得合理起来,商誉风险的增加也会因此得到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