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天地 > 大盘分析 > 证券新闻 > 正文
上交所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
2018-2-14 15:20:19 作者:jincvip  次阅读 分享到:

上交所14日公布,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交所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以下简称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受控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三、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

(一)出让方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和大宗交易受让方明确告知拟卖出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卖出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等规定。

(二)受让方

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明确告知拟受让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受让的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承诺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等规定。

(三)出让方委托的会员

出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出让方履行拟卖出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核实拟卖出股份是否包含受控股份、是否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妥善留存出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出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涉嫌违反《减持细则》相关规定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四)受让方委托的会员

受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受让方履行拟受让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如涉及受控股份的,还应当要求受让方书面承诺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妥善留存受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和书面承诺。受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出具承诺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四、其他事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特定股份的,按照《减持细则》及上交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相关机构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进行交易的,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内容:
证券代码:600428证券简称:中远航运公告编号:2015-017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
2015-2-7 8:23:28
报告期内,金杯实现营业收入22.6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6.87%;实现净利润1187万元,相比去...
2015-8-24 9:29:55
9月11日消息,据财华社报道,华君控股(00377-HK)公布,间接全资附属源源水务(中国)收购句...
2015-9-11 10:04:10
西部证券大智慧5.98下载|||国盛证券大智慧5.98||国海证券大智慧5.98||东北证券大智慧5...
2010-4-23 16:52:37
网站简介 联系我们 免责条款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用户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Copyright 2011, Hubei Smart Technology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400-690-9926 E-MAIL:mbl516@163.com 鄂ICP备12014895号-3 鄂公网安备42282209000026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