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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纠纷一审败诉 宁波富达预计计提减值准备超5亿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7-9-7 8:16: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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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7年前土地出让纠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宁波富达是一家以住宅开发和城市商业地产经营管理为主业、兼营新型建材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大股东为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持股占比76.95%。

对于此次纠纷,记者查询宁波富达相关公告看到,公司下属宁房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公开拍卖程序,竞得了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桃源北路东、庆安路北01地块6350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后,宁房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在宁海县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并在付清全部土地款的情况下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302262010A2111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宁波富达表示,按照上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受让方即宁海宁房按约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应于2011年6月17日之前将出让的地块交付给宁海宁房,但时至土地交付日,由于该出让地块出现权属争议、农户尚在耕种等纠纷,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无法按期向宁海宁房交付该地块。

因此,宁海宁房于2016年3月18日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解除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款项和赔偿宁海宁房因土地出让事项而支付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不过,对于宁波富达的表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相关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指出2011年8月19日,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原告宁海宁房签发供地通知书,并于2012年10月19日向宁海宁房发函催促其抓紧动工建设,因此被告已依约履行涉案宗地的交付义务,原告也已实际接受土地。法院根据相关情况依法驳回了宁海宁房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宁波富达公告中指出的该地块仍在耕种,尚有争议的表述,法院判决书认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涉案宗地按现状土地条件交付,场地平整等费用由原告承担等,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土地以“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形式出让,原告以此为由拒绝签收《土地出让书》等行为证据不足。

影响:上市公司盈转亏

9月6日,记者致电宁波富达董秘办公开电话,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如历次公告所示,公司将继续上诉,后续情况仍不确定。

资料显示,宁波富达创建于1989年,1996年在上交所上市。2009年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列入重点培育的“宁波市大企业(大集团)”之一。其商业地产核心项目为宁波天一广场,其经营模式有出租、自营、联营,可出租面积14.88万平方米(不包括自营和联营面积)。

不过,最新的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16亿元,同比减少48.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57万元,同比减少79.20%。

宁波富达表示,此次诉讼目前尚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但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本年末需对相关地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地块的土地评估价值为7.89亿元,截至8月末该地块的账面金额为11.4亿元,预计还需计提减值准备3.51亿元,影响公司净利2.63亿元,本事项将会导致公司今年由盈转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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