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日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从代中央管理的党费中划拨8020万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工委)组织部,并要求各级党委(工委)在组织部从代本级党委(工委)管理党费中配套相应额度,用于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重点是农村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党员和老党员,灾区因灾致困、因灾致残的党员和抗灾救灾中因公牺牲党员的家属。
中央组织部要求各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确保专款专用,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切实感受到党中央的关怀和组织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