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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升级版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7-6-2 14:26: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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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编:100044)。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审查人员:张  辰  包琦玮 赵  锂  白伟岚  李俊奇 任心欣

1 总则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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