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 ) 离休、退休的 ;
( 三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 ) 出境定居的 ;
( 五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 六 )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 二 ) 、 ( 三 ) 、 ( 四 )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买房之外,还有很多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况。除此之外,到其它城市工作,并在其它城市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注销在本市公积金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