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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11-17 14:42: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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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25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102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551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此次贷款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精神,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二、此次贷款政策调整,涉及首套自住住房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为首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再按照房屋性质和套型建筑面积区分首付款比例和贷款额,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三、此次贷款政策调整,涉及第二套住房贷款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的,为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须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不含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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