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党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章第25条做了明确规定: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
(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3.党的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是本地方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