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类企业发债机制
针对上周五市场传闻交易商协会将“放开部分区县级平台发债”的消息,本报记者获悉,在上周五,交易商协会的确召开了主承销商通气会,与银行、券商等51家主承销商就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此次会议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注册发行,同时为适应市场发展新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发行窗口选择灵活度,优化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工作机制。
据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对上证报记者透露,根据国务院关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变化,参考近期市场机构的建议,交易商协会近期完善了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工作机制。
目前已形成的方案为:在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发债方面,交易商协会将制定信息披露表格,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信息披露工作。为督促符合真公司、真项目、真资产、真偿债、真现金流、真支持等“六真原则”的发行人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信息披露表》,明确信息披露要点,同时进一步强化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义务。
同时,交易商协会将优化发债主体范围,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于经济基础较好、市场化运作意识相对较高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支持这些地区下属的区县级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此外,协会将简化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注册要件,提高注册工作效率,拟进一步简化注册要件要求,相关信息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发行材料中体现,提高注册工作效率。
在房地产企业发债方面,针对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区域差异大等特点,在主营业务区域分布、库存去化能力等方面,强化房地产企业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研究设置事先约束等条款加大对投资人的保护力度。
同时,交易商协会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要求主承销商须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监管,募集资金用途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定。此外,协会将支持主要业务在一二线城市、信用资质优良、市场认可度高的(AA级别及以上)上市房企和国有房企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去库存”、“购租并举”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