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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目包括哪些?2016最新营业税税目税率汇总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8-30 15:43:1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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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税率:5%

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常见征税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著作权:转让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誉: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

税率:5%

征收范围: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单位和个人转让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的行为。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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