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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退伍费标准】2016年退伍费计算方法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8-17 15:31: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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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93]第064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发放干部复员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的干部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干部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2)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2.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
  (3)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自愿复员干部3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2.5个月本人月工资;
 (4)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的自愿复员的发4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3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安家补助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1)军龄10周年以内的干部,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发给0.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1个月本人月工资;
 (2)军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复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1.5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2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1年标准计发。
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

    (1)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
 (2)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元。
    (3)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
  (4)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元,生活补助费750元。
    (5)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
 (1)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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