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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解读
作者:lifang 更新时间:2016-8-8 14:20: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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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网为大家介绍石家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具体如下:

一、石家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但不能低于或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

缴存比例:0.8%

注: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石家庄市市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一)正常生产2000元;(二)难产2500元;(三)剖宫产3500元;(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一胎已经报销生育保险生二孩时仍可享受待遇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按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也就是说,只要参保人员符合生二胎的政策,就可以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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