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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轩依傍“垄断”教材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7-26 9:47: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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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发审委对新华文轩的审核结果中提出诸多询问,如:需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之间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产生原因、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等。

值得关注的是,《新京报》报道,新华文轩的教材收入独大,教材业务的规模相当于传统门店业务收入的4倍有余。而由政府部门采购的行政垄断赋予的溢价或存在泡沫。与教辅教材业务相比,在完全市场化竞争的互联网电商平台上,新华文轩从图书销售中获得的毛利率仅为9%。并且,2011年至2013年,该数据呈逐年下降的态势,由15.82%降至12.04%,再降至9%。同时,2013年,新华文轩旗下43家控股子公司中,业绩亏损公司有19家,占比44%。

最新招股书披露,公司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在募投项目方面,未来政策环境发生不利变动可能对盈利状况造成一定影响。而公司年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在26%以上,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中国经济网致电新华文轩,电话一直处于忙音状态,邮件未予回复。

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 产权瑕疵房产或影响生产经营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新华文轩上市所提出的询问如下:

发行人代表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进一步说明公司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之间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产生原因、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发行人租赁上述存在产权瑕疵房产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独立董事肖莉萍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是否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其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所受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教材收入独大或存“泡沫”

《新京报》报道,从经营指标上看,2011年至2013年,新华文轩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6.3亿元、47.3亿元和52.9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5.17亿元、6.24亿元和6.18亿元。飘红的业绩绝大部分“归功”于其教辅教材业务。2013年,新华文轩出版教材及助学类读物实现销售收入11.6亿元,发行教材实现收入28.9亿元。二者相加,教材业务为其贡献收入40.5亿元,在不计内部抵消的情况下,占到总营业收入的61.7%。

公开报道显示,长期以来,国内的中小学教材一直由新华书店系统独家承担。自2005年开始,四川省开始试点推行中小学教材的投标和招标,但这并未威胁到新华文轩的“垄断地位”。招股说明书称,虽然新华书店的专营地位因为教材招投标不再绝对化,但基于招投标门槛的存在,新华书店绝对优势地位尚未被撼动。

新华文轩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其教材业务的毛利率非常可观。2013年,出版教材及助学类读物的毛利率为39.01%;征订教材及助学类读物的毛利率为35.16%。同时,最近3年来,该毛利率保持稳定的状态。2013年,新华文轩旗下的200家传统门店,取得销售收入9.5亿元。也就是说,教材业务的规模相当于传统门店业务收入的4倍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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