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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公司债新政: 房企钢铁煤炭发债收紧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10-29 13:23: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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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去产能政策方可发债

与房企发债类似,《监管函》明确,产能过剩行业采取“产业政策+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仅接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炭、钢铁企业申报公司债券。

“产业政策”是指自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后,由国务院和央行、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的数个去产能文件。

《监管函》要求,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说明或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去产能相关政策,及其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出具专项说明或核查意见,并提供依据。若省级主管部门无去产能规划,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

“综合指标评价”包括六项:最近一年末总资产,煤炭业小于400亿元,钢铁业小于800亿元;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煤炭业小于150亿元,钢铁业小于450亿元;最近一年度毛利率,煤炭业小于10%,钢铁业小于5%;最近一年净利润,煤炭业和钢铁业均为负值;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煤炭业超过75%,钢铁业超过80%;最近两年(三年)经营性净现金流流量平均值,煤炭业和钢铁业均为负值。

上述指标,触发两项为“关注类”,触发三项及以上为“风险类”,其余为“正常类”。“风险类”若通过第三方担保等增信使债项评级达到AAA,可归为“关注类”。

与房企发债类似,《监管函》要求,对于“风险类”项目,主承销商应审慎承接相关项目;对于“关注类”,需作进一步披露和核查,包括针对性披露、偿债安排、原则上设置抵质押等增信措施、增加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

10月房企发债占比腰斩

除了房地产企业公司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监管函》还要求,房地产、煤炭和钢铁企业发债,要对募集资金规模进行合理性测算,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明确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存续期提出披露要求。

对募集资金规模进行合理性测算包括:发行人应结合报告期内业务规模、流动资金敞口、未来发展规划及投融资计划、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说明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在募集资金用途上,若募集资金用于还贷,要逐笔披露债务明细。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要明确用款主体,对流动资金测算。

其中,对于房地产企业,要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20%,其他项目不低于25%。披露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投资情况、资金来源等,并测算项目资金缺口和预计项目未来收益。

实际上,随着全国22个城市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各地楼市、土地市场出现“退烧”迹象。

一项第三方研究机构数据显示,8月、9月各地高价地频繁出现的现象在10月份明显衰减。除天津等少数城市外,大部分城市的土地成交相比前期均有所降温。

相应地,房地产公司债10月发行大幅下滑。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28日,房地产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占比仅为17.32%,而在此之前,房企公司债规模占比始终保持在30%左右,个别月份甚至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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