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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无产权证买卖引纠纷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7-29 12:52:5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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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却一拖再拖,林女士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称,该套房所在小区的安置房未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导致其延期协助办证。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据悉,林女士与开发商于2010年8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学府上城文渊楼(3号楼)一套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开发商原因,林女士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12年3月27日接收房子。开发商于2014年5月27日向泉州(楼盘)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提交办证所需材料。

2014年5月23日,林女士以延期办证为由将开发商起诉到丰泽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称,林女士的房屋所在小区的安置房未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导致其延期办证,非自己的原因,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所在小区的安置房未缴交公共维修基金确实存在,但并无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因未缴交公共维修基金导致开发商延期办证予以确认,因此,对开发商的该辩称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协助办证的行为,应支付林女士违约金2772元。宣判后,林女士提起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安置房无产权证买卖引纠纷

(记者黄墩良 苏凯芳 实习生许彬清)凭一纸转让协议,陈先生从李某等人手中购买了一套位于丰泽区尚园小区的安置房,因没有产权证,到头来引发了一场官司。

据悉,陈先生与李某等四人于2011年9月1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李某一方将尚园小区8号楼的一套房产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先生;李先生等人以每年22500元承租该房产,租金每月分三期支付;若超过两个月未按时支付租金,陈先生可以收回该房产。协议签订后,陈先生支付该房款50万元,李先生等人亦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中,但租金迟迟未交。

2014年,陈先生将李某等四人起诉到丰泽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关于尚园小区8号楼某室房产的买卖合法有效。

经审理,法院确认,李某等四人均在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中签名、摁手印确认。涉案的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住宅。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书》原件交给陈先生收执。

法院一审判定陈先生与四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涉及房产买卖的部分合法有效。

买房办理产权证书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可在具体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少买房忘了办证的人,甚至还有些人买房后不想办证。导致购房者买房不办证的原因较复杂,也不一定都是开发商的问题,比方说,有些买房者买到理想的房子后,重点考虑的是如何装修、如何确保顺利入住的问题,而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却不上心,拖得时间长了,就忘了;有些买房者则是比较在意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认为,反正根据合同,房子已经是我的了,办了证,还要纳税,不办证则又可以省个上万元钱,所以根本不打算办证……其实,不管是什么原因,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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