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思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
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8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称,分别与颐杰鸿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颐杰鸿泰”)和北京华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山投资”)
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我部事后审核发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为便于投资
者投资决策,请公司作进一步补充披露。
一、请公司严格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
略框架协议公告》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协议签署的时
间、地点、方式、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协议实际履行目前已满足的条件,并客观
分析、论证对公司的影响,做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二、公司与颐杰鸿泰和华山投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均包含了资本市场合作条
款,包括“组织中介机构协助派思股份制定后续资本业务规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派思股份融资、并购、员工持股、市值管理等”、“设计期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通过可交换债或定向增发等方式,支持核心骨干长期持股”、“在未来三年,华
山投资有义务、有优先权为派思股份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等内容。请公司披露截
至目前,前述各项资本运作的计划、当前进展,并充分提示风险;如目前未存在相
关具体计划,请公司董事会说明签订并披露上述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股价和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与颐杰鸿泰和华山投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包含了设立 PE 投资基金和
海外并购基金等。请公司说明截至目前上述基金的筹备情况,如适用,请按照本所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规定,补充披露包括但
不限于设立私募基金、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规模、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投资领域、资金来源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管理模式、投资模式
等信息,并对相关重大不确定性等风险进行充分提示。
四、请结合你公司现有业务、资源、人力储备、前置审批程序、行业准入资质
取得的具体情况等,补充披露你公司与前述机构开展电站 EPC 项目、清洁能源、光
伏、新能源投资、设立海外及国内并购基金、成立境外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合作的
可行性和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在 2016 年 7 月 29 日之前进行补充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对所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