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今年以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签约金额和资金到位进展比较缓慢,考虑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主力军,可通过定向降准释放一定数量成本适当的长期资金,形成正向激励,提高其实施“债转股”的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
确实,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与实施机构在2016年初具雏形,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系债转股实施机构成为主要推动力量。但是,“由于资金、股权等问题,‘债转股’项目落地较缓慢,影响结构性去杠杆效果。”温彬说。
交行金研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进一步表示,“债转股”意味着信贷转为股权,也即是说信贷到期后没有收回,这会对银行产生流动性压力,因而在银行可用资金不多的情况下,“债转股”难以快速推进。
根据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的规定,温彬测算,此次定向降准将同时撬动社会资金5000亿元,通过包括发债、引进第三方社会资本等方式,从而在年内较快推动前期签约项目尽快落地。
再加上定向降准释放的5000亿元,最终用于“债转股”项目的资金将达到万亿元左右。
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项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定向降准资金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的项目。央行负责人强调,人民银行鼓励17家大中型商业银行使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充分体现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债转股”项目,需要注意五方面内容。
一是实施主体在“债转股”项目中应当实现真正的股权性质投入,而不是仍然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债转债”,也就是说,不支持“名股实债”的项目。
二是鼓励相关银行和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
三是“债转股”有关股份以及相关债务减记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按照法律法规,由项目相关参与方协商确定。
四是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相关实施主体应真正参与“债转股”后企业的公司治理,促进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是实施“债转股”项目应当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恢复企业发展动能,不支持“僵尸企业”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