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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管投向设限:房价上涨过快16城普通住宅项目暂不备案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6-12-29 8:53: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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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初“净资本约束”的重磅利空正式落地后,新的打击正朝基金子公司接踵而来。

中国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征求意见稿)》(简称“4号文”)已下发至各机构。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投向于16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暂不予备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人要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并对各种曲线规避的可能进行了封堵。对于房地产通道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基金子公司来说,这无疑是新的一记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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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糟糕的还不止于此。让众多基金子公司高管惴惴不安的,还有日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新规中,明确要求“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规定的执行时间定在2016年5月1日,这意味着规模庞大的基金子公司有可能要被追缴近8个月的增值税,对许多已经完成的收益分配造成巨大困扰。“如果让基金子公司全部承担,怕是要关门大吉了。”一位基金子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抱怨。

重击地产业务

对于房地产通道业务占比较大的基金子公司来说,“4号文”的出炉,无疑让业务发展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记者仔细阅读征求意见稿后发现,“4号文”新规拟对不予备案的形式进行明确:第一、委托贷款;第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第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第四、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第五、其他投资方式。“4号文”还拟规定,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在通知中强调,自发布之日起,与规范第一、二、三条不符的存续产品,不得新增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后应当予以清盘,不得续期;与规范第四、五条不符的存续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一位基金子公司的业务人员表示,此次“4号文”的新规几乎考虑了所有基金子公司可能通过其他形式规避的方法,按照此文执行的话,基金子公司在房地产通道业务上将几乎无所作为。

扩张或变收缩

重磅利空的接踵而至,有可能就此终结基金子公司的扩张之路。取而代之的,或是规模缩水以及残酷的行业洗牌。

在拿到资管备案“4号文”的征求意见稿后,某基金子公司总经理就苦笑着向记者表示,目前公司所能落地的一些项目,均和房地产有关,如果征求意见稿落地,这些项目就“黄”了。“说实话,我已经不知道明年该怎么开展业务了。征求意见稿几乎把所有热点城市的房地产业务都堵死了,三四线的地产业务又不敢沾。”该总经理说,“落实下来的话,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会再缩水一大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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