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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副主席:要消除以资管名义借贷、叠加杠杆等资管乱象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6-11-18 8:53: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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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上悄然流行的“明股实债”,以“资管”之名借贷、叠加杠杆等行为,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11月17日,在《财经》年会2017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明确表示,要统一监管标准,消除“明股实债”,以“资管”之名行“借贷”之实、叠加杠杆等监管套利行为和资管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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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各类资管产品日益丰富,参与主体和投资者众多,管理规模大幅增长。

证监会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各大类资管产品的规模为: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简单相加后的规模总计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部分资管产品互相借用“通道”,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这些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左右,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

李超指出,资产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一定程度缓解了融资难问题,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资管行业起步较晚,当前资管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亟需重视:

第一,法律使用混乱。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各类“受人之托、代客理财 ”的资管产品不论使用何种名称,均应适用同种法律关系。但目前各大类资管产品的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有的依据国家法律,如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应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有的依据资管机构所在行业监管部门规章,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还有的产品仅仅依据当事约定,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均不清晰。

第二,监管标准不统一。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历史形成原因,各大类资管产品,在产品准入、投资范围、募集推介、信息披露、资金资产托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监管标准并不一致,有的还存在比较大差异。“例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版本,对预期收益率有的允许宣传,有的则严格禁止,对资金的托管,有的要求独立第三方托管,有的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等等。”他说。

第三,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各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日益复杂,资金来源、交易结构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业,投向上层层嵌套,对其信息报送要求在各监管部门之间不尽相同。产品难以看穿,对行业整体风险的监测统计和预测研判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难以适应当前资管产品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的特点。

第四.存在隐形刚性兑付。部分资管机构从维护自身声誉出发采取了固定回报、隐性担保等经营策略,虽保障了当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恶化了行业运行环境,积聚了行业风险。

“这四个问题又将带来五个方面的风险隐患,有待化解和消除。”李超说,一是不利于投资者保护。资管领域法律适用体现的主要是管理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配置自然不同,法律关系不清,风险收益归属自然不明。不同的法律适用对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不同,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和程度有较大差异。在当前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同,投资者居于市场相对弱势地位的状况下,不利于公平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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