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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多方受缚 银行通道业务暂回流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7-28 11:25: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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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来,证券基金业多份监管文件进入征求意见并陆续出台,在行业中掀起轩然大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控指标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让起家于通道业务的基金子公司通道费用优势尽失,而新“八条底线”的落地又让其失去杠杆优势,紧接着银行理财业务新规重新启动征求意见又将对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产生影响。

相比之下,信托通道再次拥有了比较优势,重新成为银行重点选择。近期,已有多家银行人士表示,将通道方从基金子公司更换为信托。

“6月底有一笔马上要落地的业务在《指引》出来之后,基金子公司计算成本超过了本来约定的通道费,卡住了项目不让通过,于是把通道换成了信托。”一家城商行的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基金子公司的成本提高之后,收取的费用相比以前基本上要翻一倍,不急的业务还按兵不动看其他子公司的报价,着急落地的业务就直接用信托做通道。”

在信托层面,并非所有信托公司都感觉到变化。西南地区某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部副总称:“信托通道业务有一些增加,从7月份开始比较明显,但总体增幅不大。”

但也有信托经理表示:“目前还不明显,基金子公司的可用额度还没有消耗完。”

回流本因:杠杆受限

“具体来看,回流信托的通道业务以两类为主,分别是非标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继续沿用基金子公司通道。”上述信托业务部副总称,“这两类业务信托在成本上更敏感,基金子公司的费用优势仍然明显。”

现存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以债权、收益权类为主,按照《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该类业务一对一专户若约定义务豁免条款计提0.15%,若未约定计提1%,一对多专户中若主体信用评级在A级及以上,计提0.8%;若非A级,抵质押类计提1%,担保类1.5%,信用类3%。

据了解,信托通道费市场价格一般为0.1%及以上,能做到万五的极少,基金子公司通道费增长后约0.1%-0.2%,与信托之间的价格差异不大。

实际上,换通道背后除了价格之外,还有杠杆比例的因素。

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业务管理运作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对结构化产品做出明确限制: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倍。

其中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明确定义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而银监会“58号文”中对信托产品杠杆的限制仅在证券投资,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

如此来看,上述非标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两类业务,基金子公司通道中,后者有限劣后级限制在3∶1,前者限制在2∶1。

部分银行表外资产投资非标债权时,会选择做结构化引入待投标的关联方做劣后,以增加安全垫,通常优先劣后比例设计较高。因此,在《暂行规定》下,原有设计将无法延续。而信托在固收类和债权类通道业务方面原则上不受监管限制。

另外,《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重启征求意见,新版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对接信托计划,不能对接资管计划,且不允许多层通道嵌套,这对基金子公司对接银行通道也将带来重大影响。

回流是短期现象

然而,从采访中多位信托人士的反馈来看,通道业务虽然短暂回流信托,但长远来看并不会出现明显增长。

原因之一是受制于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依托本身的资本金积累,在保障基金实行前期,项目的保障基金缴纳以自身垫付为主。现在保障基金执行已经超过一年,已有信托公司拿不出足够的资本金垫付保障基金,开始将这部分成本转移给项目方。虽然在项目结束后资金将返还,但是项目并没有做出关于信托保障基金的预算,这使得部分项目公司不愿意选择信托。

其次,大资管背景下,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同监管,资管产品穿透监管已经成为行业趋势,近期发布的多个监管文件均体现了该原则。华北地区一位信托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未来去通道化将成为主流,从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对金融产品的穿透审查将越来越严格。

除此之外,通道业务主要来自于银行,彼时信托和基金子公司通道规模得以迅速扩大与银行需求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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