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风险和政策可行性的考虑,上述同业公会对此认为,监管层应统一基金母子公司的净资本占用和风险计提,并对不同机构相同业务类型的风控指标进行统一划定。
事实上,意见稿中的部分业务对于基金子公司的确更加严格,例如新规要求挂牌、未挂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ABS)分别按0.40%、0.60%计提风险资本,但证券公司口径下的ABS业务则可豁免风险资本计提。
有分析人士指出,当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管束的确存在矫枉过正的问题,但这也源于该类机构长期缺乏有效监管而产生的行业乱象。
“是有些矫枉过正,但要知道之前基金子公司刚开始出现的时候,所有的制度红利都是向这一段倾斜的,不但投资范围不受限制,而且还没有净资本规模限制。”东兴证券一位资管人士坦言,“现在是对基金子公司不公平,但那个时候也是对其他机构的不公平。”
“在净资本约束下,基金专户子公司的优势已经荡然无存了。”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李慧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同业公会还建议监管层在整顿过渡期和追溯计提上予以更大条件的放宽。
“2010年信托行业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也给予行业2年的充分缓释期,而当时信托行业管理资产规模为2万亿,当前基金公司专户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11万亿元,整体存量体量更大,业务影响面更广。”上述同业公会反馈称,“建议能够结合行业现状,适当延长过渡期限,给予行业一定的自我规范时间,舒缓政策冲击力,降低政策冲击成本。”
虽然部分机构和同业自发组织在向监管层提交诸多宽限意见,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最终
落地的基金子公司监管规定仍将构筑较为严格的监管环境,而较意见稿版本出现“松动”的概率相对较小。
“主要要看监管的目的是什么,从这一系列的动作看,就是要去杠杆、去通道、去影子银行,所以在这个诉求下必然会对基子采取严格的限制。”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强调,“如果业内还只是从自身机构的发展角度来建议,可能误读此次监管的最终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