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其中,黑龙江、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份按低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等6个省份税额处于较高水平,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12元之间,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14元之间。
北京按高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河北、江苏两省在省内不同区域确定了差异化的税额,内蒙古、上海、重庆、云南4省(区、市)税额采取分年逐步提高到位方式。
蔡自力表示,“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授权省级政府根据环境容量等条件,因地制宜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以环境承载能力较小的京津冀地区为例,北京市按照最低税额标准10倍的上限确定了本地区适用税额,河北省按照最低税额标准的8倍确定了环北京13个县的大气和水中主要污染物的适用税额。
环保部门撤排污收费管理处
费改税之后,环保税的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
环保税法确定了“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税收征管机制,环保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税务、环保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以及相互交送信息、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复核等具体协作配合事项。
“因为排污费转为环保税,环保部门相应撤掉了排污收费管理处,涉及到编制和人员岗位的调整。收入征管职责交给更专业的部门,环保部门能集中精力用于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夏祖义表示。
税务总局与环保部签署了《环保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两部门还共同开发建设和部署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地方环保、税务部门完成了33万户原排污费缴费单位的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移交的档案资料,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建立税源基础数据库。
夏祖义表示,未来实际开征环保税中,如果出现企业申报税额明显降低,且达到一定条件时,环保部门会对企业排污数据进行复核,税收征管会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夏祖义直言,因为各方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对即将到来的首个征期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