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建中表示,目前修改稿中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关条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有被技术手段规避的可能。此外,修改稿给所有市场主体普遍设置了“兼容”义务,过度泛化,不利于中小企业创新。
此外,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修订工作已经进入紧要关头,时建中认为,本次修改需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是要明确增加一般条款。不仅要通过定义来构建适用一般条款的前提条件,而且要设计一般条款的适用程序,防止一般条款被滥用。同时要规定违反一般条款的违法责任,防止一般条款被束之高阁。此外,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一方面与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保持“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适当地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时建中还建议增加具体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他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写入本法的立法目标,但在权利救济部分,并没有设计消费者利用本法维护权益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