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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及内容
作者:lushumei 更新时间:2016-8-15 16:16: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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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A公司30万元借款利息不能作为2015年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这样,A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14万元〔(26+3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45万元,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重点注释:根据税法和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的规定,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两个判定标准:1~9月份不超过20万元,10~12月份不超过30万元。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所以案例一:申报当年所得税为4.55万元(26×25%-26×7.5%)

2、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未实际支付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贷方余额中体现。

案例二:B公司2016年5月20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申报当年所得税为50万元。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计提的2015年度各种奖金100万元,已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种种原因,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以后仍有60万元未发放。那么,对此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B公司2015年工资、薪金60万元在汇缴以后未支付,不得扣除。这样,B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65万元〔(200+6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25%),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3、估价的材料和库存商品未取得发票也未调整

这种情形主要在“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等资产类科目借方余额中体现。

案例三:C公司2016年5月30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申报当年所得税为300万元(1200×25%)。然而,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却发现,2015年12月,估价入账原材料一批,价税合计468万元,但由于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在2016年7月8日仍未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对此C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C公司468万元的材料,不能作为2015年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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