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超过3年未获配租可优先
根据细则,公租房的分配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已进入轮候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二是已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已受理,暂未取得有效轮候号,未进入轮候册的申请对象。对于前者,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向其配租。而对于后者,在住房保障部门对前者配租后,剩余房源则可向其进行预分配。值得一提的是,细则拟规定,剩余房源对后者的分配采用随机排序确定配租顺序。另外,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而且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3.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离婚妇女;
7.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9.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条件。
细则还拟规定,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而各区政府筹集的公租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给其他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
温馨提示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6月30日~7月10日(共10日)。
二、公众获得《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市住建委网站,点击文本附件阅读或下载。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箱或邮寄方式反馈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