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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应非公开发行 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2-19 14:10:45 点击数: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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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2月18日电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18日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对于投资者范围,《管理办法》界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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