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庞大集团”或“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为《股
权激励备忘录》)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条件、解
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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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毅、史化三、高志谦、王都、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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