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
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诚实守信,廉政经营,内部控制的目标对行贿受贿、贪污腐败行
为零容忍,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
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EICC体系规范要求、国家反腐倡廉要求,截止报告日未发现违反商业道德行为。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按风险导向原则确定吧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公司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两项指标合计均超过2015年合并报表的50%为基准,
确定纳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实体范围。全面考虑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和事项,
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采购部、物流部、战略和市场部、财务部、
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质量管理部、信息系统部、厂务部、后勤保障部、法律事务
部;生产研发等;评价范围涵盖了电子产品制造服务、计量系统、支付终端产品等业务,
还包括所有全资子公司。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按照重要性原
则,确定了需重点关注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销售、
采购、生产、全面预算、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内部信息传递等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
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审计监察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以及风控委巡审计划的要求,每月对职能部门和
子公司等部门流程制度以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巡审,并要求其对部门相关流程的内
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对发现自评及审计中发现问题点提出审计建议,并要求改进,审
计部门负责跟进缺陷及风险点改进情况,对推动内控体系逐步完善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称“配套指引”)
中缺陷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自身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考量,从财务影响、
目标与运营(细分为:业务持续性、经营目标实现、产品质量、效率)、合规(细分为:
法律法规、财务报告、内部报告)、信息保密、员工、客户/供应商关系、企业声誉、社
会责任(细分为:环境和职业安全、社会影响)等相关维度制定了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
准,包括针对一般控制缺陷、重要控制缺陷及重大控制缺陷的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标准。
1、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根据缺陷对净利润产生的不利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缺陷对现金流产
生不利影响的绝对金额或舞弊造成潜在经济损失金额确定。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项目
发生的 是否重复发生未重复发生重复的非主要缺陷重复的主要缺陷
可能性合规程度非主要控制不达标主要控制不达标 重大控制不达标
对净利润的不利影响小于 1%大于 1%但小于等于 1.5%大于 1.5%
对报表
对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小于 500 万元介于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之间 大于 5000 万元
的影响
舞弊潜在经济损失 小于 10 万 大于 10 万且小于 50 万的损失大于 50 万的损失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定位为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
正;
控制环境无效;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该错报;
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公司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可考虑定位为重要缺陷:
未遵循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