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名单人
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其中,朱仁德、刘煜峰两位是董事长冯焕培的近亲属,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关联自然人。朱仁德、刘煜峰两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其二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除朱仁德、刘煜峰两位外,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有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参与,本次激励对象均未
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与会监事签字:
苏铁军李红王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