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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关于回购注销5,443,632股B股的提示性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16 5:17:00 点击数: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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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

公告编号:2015-17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5,443,632 股 B 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份回购的背景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股份”、“本公司”)原名广

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股份”)。



2009年7月,盛润股份被债权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

圳中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2010年4月14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

的对盛润股份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0年10月13日,盛润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

事项;盛润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

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0年10月20日,盛润股

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0年10月22日,深圳中院出具(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出资

人权益调整的具体方案如下:(1)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莱

英达集团”)作为盛润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支持盛润股份的重整,无偿让渡其持

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另外还需

让渡37%的股权共计6,384.13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2)除莱英达集团外

持有盛润股份超过1万股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1万股以下(含1万股)的部分不需



1

要让渡,超过1万股的部分无偿让渡20%,共计让渡A股1,094.55万股、B股544.36

万股。(3)持有盛润股份1万股股份以下(含1万股)的股东无需让渡,不作调

整。综上,盛润股份股东合计让渡7,996.31万股A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

让渡6,384.13万股A股和544.36万股B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其条件包括但不

限于重组方受让该等股份后将其中的544.36万股B股以总价1元的价格由盛润股

份回购并注销。《重整计划》另特别说明,因国内机构债权人持有B股受限,故

盛润股份B股股东让渡的股份用控股股东额外多让渡的A股股份替换,该部分B

股股票最终将由盛润股份回购注销以减少盛润股份总股本。



2011 年 4 月 18 日,深圳中院出具(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 5-16 号《民

事裁定书》,确认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盛润股份股东

让渡的用于未申报债权清偿的 5,001,395 股盛润股份 A 股股票已经划入盛润股

份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帐户”,用于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的

63,841,300 股盛润股份 A 股股票已经划入盛润股份管理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专用帐户”,拟由盛润股份回购注销的 5,443,632 股盛润股份 B 股股票已

经划入盛润股份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2012 年 2 月 8 日,莱英达集团与吉林省天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亿投资”)签署了《关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莱英达集团同意天亿投资作为其让渡标的股份的有条件受让方,天亿投资同意按

照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因天亿投资作为国内机构投资者持有 B 股受限,双方一

致同意本次转让不包括盛润股份 5,443,632 股 B 股的转让,该等 B 股将继续暂

时存放于以魏建正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天亿投资同意,待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由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直接向魏建正以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

5,443,632 股盛润股份 B 股。



2012 年 3 月 12 日,原富奥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201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天亿投资作为受让盛润股份 6384.13 万股 A 股的重组方

的身份。



2013 年 3 月,盛润股份与原富奥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2

2013 年 9 月 2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企业财产处置专用帐户的 63,841,300 股富奥股份 A 股股票过户至吉林省天亿投

资有限公司名下。





鉴于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成,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的 A 股股票已完成过

户登记,本次 B 股回购旨在执行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未尽事宜。



二、股份回购的方案



(一)股份回购的方式



《重整计划》规定:B 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方

受让该等股份后将其中的 5,443,632 股 B 股以总价 1 元的价格由盛润股份回购

并注销。由于本次 B 股回购为盛润股份《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已经上市公司

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由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对上市公司、上

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故本次回购直接以司法

划转的形式进行。





(二)股份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2015 年 6 月 19 日,富奥股份向天亿投资发出《关于回购并注销 5,443,632

股 B 股股份的通知函》,富奥股份提出拟进行 5,443,632 股 B 股的回购注销,包

括:富奥股份将会向天亿投资以人民币 1 元的回购价款回购该部分 B 股;富奥

股份将在回购完成后办理该部分 B 股的注销。



2015 年 6 月 23 日,天亿投资向富奥股份发出《关于富奥股份回购并注销

5,443,632 股 B 股股份的同意函》,确认已收到富奥股份发来的《关于回购并注

销 5,443,632 股 B 股股份的通知函》,同意富奥股份回购并注销 5,443,632 股 B

股,包括:向天亿投资以人民币 1 元的回购价款回购该部分 B 股;在回购完成

后办理该部分 B 股的注销。



2015 年 6 月 24 日,富奥股份与天亿投资签署《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 5,443,632 股 B 股之股份回购协议》,约定由富奥股份向天亿投资回购

3

5,443,632 股 B 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 1 元。



201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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