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俊、高蕾两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3:3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晓光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 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248,808,3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06%。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5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86,100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249,194,4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4.08%。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
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