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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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新协议的主要
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发行工作结束,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增发等)以及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将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有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备案。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结合投资项
目的信贷安排以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
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
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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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严格履行
资金申请和审批手续,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
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
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
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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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