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欣龙控股 股票代码:000955 公告编号:2015-014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4 月 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帝豪大厦 17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开铸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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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8 人,代
表股份 123,094,1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8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97,155,5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5%。其中:应回避表决的股东
1 人,持有股份 97,098,5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3%;持有效表
决权的股东 1 人,持有股份 5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25,938,5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2%。
(二)见证律师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
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31,1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82%;反对 9,664,34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16,331,16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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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2%;反对 9,664,346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40,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24%;反对 9,555,04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16,440,46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反对 9,555,046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40,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24%;反对 9,555,04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16,440,46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反对 9,555,046 股,占出
3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律师、陈建平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
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
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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