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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2-5 19:59:34 点击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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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4(A 股)    900934(B 股)        编号:临 2014-053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 股)   锦江 B 股(B 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29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发行了201,277,000股新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3,035,257,1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01,277.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3,028,255,883.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

师报字[2014]第 114586 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于 1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目前公司在中



                   1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

项存储账户,账号为 31001520313050042461。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1520313050042461,截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303,125.716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未来三年业务规模及门店发展所需资金”和“偿还

短期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圩、袁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2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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